E/e Mark认证适用产品
1、整车-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如客车、货车、摩托车、巴士及道路外之车辆;
2、汽机车零组件-车灯与灯泡、各种视镜、轮胎、轮圈、刹车、喇叭、防盗设备、安全带、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
3、汽机车附属配件-安全帽、儿童安全椅、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 E-mark自 2002年10月起,规定所有车辆, 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所有在欧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95/54/EC,根据EMC指令EEC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效。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e Mark证书。也就是说,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CE(EMC)认证将从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须重新申请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出具的E/eMark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
三、E-mark与e-mark的区别
1、 起源不同。E-mark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ion of Europe, 简称ECE)颁布的法规Regulation No. 10; 而e-mark源于欧盟指令EEC, 95/54/EC 和EC(EC是修改版本,非技术修改版本为EC);
2、 地域范围及性质不同。E-mark 适用于全球范围内,包括东欧、南欧等非欧盟国家(如俄罗斯),但E-mark 是非强制性的,成员国可拒绝接受;e-mark 适用范围为欧盟成员国,目前(截至)有27个成员国,各欧盟成员国都要强制执行指令要求,且只需在一个成员国申请了e-mark,其他各成员国都必须承认证书的有效性,即强制互认。
3、 标志不同。E-mark 使用圆形框大E标志,而e-mark使用长方形框小e标志;
4、 非干扰相关的市场零配件(non-immunity related after market component)可以不申请e-mark,而是根据EMC或R&TTE相关指令流程进行e-mark指令所规定的测试(测试主要包括Broadbandemission宽带辐射, narrowband emission窄带辐射, transient immunity瞬态抗干扰, transientemission瞬态辐射),自我宣称符合CE。从2008年7月11日开始,新的E-mark指令Regulation 10Revision 3(R10.03)可以开始使用,以上对于非干扰相关零部件和市场零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