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
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合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
和商品产地。
本公司主营业务 国内外商标注册、续展、变更、转让、许可合同备案、提供注册证明、补证、异议、复审、相关答辩、马德里商标注册、国际商标查询、商标设计、商标策划与分析、商标维权 国内外专利申请、技术转让、商标维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专利权质押登记、无效请求、无效恢复、行政复议、代缴专利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