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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离婚律师 财产分割 律师公证

  • 发布时间:2021-05-17 11: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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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经常是双方的焦点。有的充满疑虑地计算存款、股票、车子、房子,担心对方使诈。那么,如何防止离婚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制造外债分割共同财产呢?
    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

    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周乃文律师,东莞本地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专业律师,周律师认为每一个引起婚姻案件的当事人都是受伤者,需要律师的理解和保护,财产分割更应应该合法、合理、合情。律师的职责是让当事人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公平的心态争取自己的权利,并以坦然的心态面对这段婚姻,勇敢面对今后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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