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广播,公共广播,公共广播系统,IP网络广播系统,会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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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公共建筑应设有线广播系统。系统的类别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性质和功能要求确定。有线广播一般可分为:
(1) 业务性广播系统。
(2) 服务性广播系统。
(3) 火灾事故广播系统。
21.1.2 办公楼、商业楼、院校、车站、客运码头及航空港等建筑物,应设有业务性广播,满足以业务及行政管理为主的语言广播要求。业务性广播宜由主管部门管理。
21.1.3 一至三级的旅馆、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应设服务性广播,满足以欣赏性音乐类广播为主的要求。旅馆的服务性广播节目不宜超过五套。
21.2.4 从功放设备的输出端至线路上最远的用户扬声器箱间的线路衰耗宜满足以下要求:
(1) 业务性广播不应大于2dB(1000Hz时)。
(2) 服务性广播不应大于1dB(1000Hz时)。
21.2.6 采用定电压输出的馈电线路,输出电压宜采用70V或100V。
21.2.8 节目信号与电话线合用一条电缆时,节目信号的传播电平不应大于7.8dB。当节目信号线路数较 多时,宜采用专用电缆。
21.3.2有线广播的功放设备宜选用定电压输出。当功放设备容量小或广播范围小时,亦可根据情况选用定阻输出。
21.3.3 功放设备的容量一般按下述公式计算:
P=K1 ? K2 ? ΣP0
式中 P——功放设备输出总电功率(W)
P0——Ki?Pi,每分路同时广播时电功率
Pi——第i支路的用户设备额定容量
Ki——第i分路的同时需要系数:
服务性广播时,客房节目每套Ki取0.2~0.4
背景音乐系统Ki取0.5~0.6
业务性广播时,Ki取0.7~0.8
火灾事故广播时,Ki 取1.0(同时广播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24章的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