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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延续、变更许可范围和经营地址(非地址名称)的申请人,须先申请现场验收核查,通过验收取得《现场验收核查意见》方可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中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地址(非经营地址)、经营场所地址名称(门牌号、路段名等发生变更,实际地址不变)需要变更以及补证,无须申请现场验收核查。
一、要求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如下
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
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不适用于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类:中央厨房。
二、申请人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主要管理岗位人员经食品安全培训,取得《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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