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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办组织招嫖罪律师海珠区看守所会见;办取保候审

  • 发布时间:2017-12-13 15: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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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广东,广州,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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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律师电话:。QQ:陈律师是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胜诉率高。欢迎您咨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家属是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所以家属可以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拘留后10天内口供还不固定,可委托律师到看守所告知犯罪嫌疑人罪名的轻重及口供的利弊,之后依据案情的危害程度,为其向公安机关、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监外待审),以免受牢狱之苦!

            2、  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组织卖淫罪是指什么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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