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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已核名调整股东入资比例-国家工商总局核名

  • 发布时间:2019-09-18 10: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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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条件要求。

    1、无行政区划表述----须注册资本金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2、无行业表述----必须注册资本金一亿人民币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其中的五大类。

    3、中字头企业名称核准----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需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4、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包括企业集团)----由企业所在地工商局审查后,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意见书,我公司代理报送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正确核定各类企业的经营范围,促使企业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现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就核定企业经营范围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企业的经营范围,是指政府批准企业从事经营的行业、商品(产品)类别或服务项目,是国家对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的一项重要内容。每个企业都应当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

      二、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国家有专项或专营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或专营规定审核。地方规定与国家规定不相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有明确的行业界限,并且与企业的注册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和技术力量相适应,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关的其它行业的产品或商品,但不得反向经营。

      四、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在掌握上,对生产型、科技型的企业可以宽一些,对商业企业应当从严;对零售企业可以宽一些,对批发企业应当从严;特别是对经营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核定。

      五、核定企业经营范围的用语要准确、规范,分类要明确、合理,不能使用“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进出口业务”、“其他”等界限不明、含义不清的用语。企业的经营方式应当与经营范围的内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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