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A
通常所说的FDA认证其实严格意义上讲不属于一种认证,它是美国FDA机构对其所管辖的产品进行的一个市场准入管制,获得其颁发的FDA准入号(Accession Number)才可顺利清关,并在美国市场进行销售。现阶段华检检测可以开展对灯具、微波产品、X射线、激光类产品进行FDA注册办理服务。 在国际上,FDA被公认为是世界上的食品与药物管理机构之一。其它许多国家都通过寻求和接收 FDA 的帮助来促进并监控其该国产品的安全。 时至今日,FDA已成为全球食品药品消费者心中的金刚盾牌 乃至全球都有极其巨大的影响,有“美国人健康守护神”之称。 根据监管的不同产品范围,可分为以下几个主要监管机构: 1、食品安全和实用营养中心(CFSAN),2、药品评估和研究中心(CDER),3、设备安全和放射线保护健康中心(CDRH), 4、生物制品评估和研究中心(CBER), 5、兽用药品中心(CVM)。 其中设备安全和放射线保护健康中心(CDRH)在确保新上市的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这些产品都是同人的生命息息相关的,因而该中心同时还监管全国范围内的服务等。对于一些象微波炉、电视机、移动电话等能产生放射线的产品,该中心也确定了一些相应的安全标准。 多数进出口商知道FDA为美国管理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材的主管机关,但有时很多人却疏忽了释放辐射电子产品(radiation emittingproduct)亦为该署规范产品之一。FDA规范f释放辐射电子产品之法源为联邦食物、药品与化妆品法」第五篇第条(FEDERAL FOODDRUG AND COSMETIC ACT,简称为FD&C)。所谓的释放辐射之电子产品,包括电视天线与屏幕、微波炉、诊断用X光设备及使用X光或激光相关产品(如光驱及激光指示器(laser pointer))等。以激光相关产品为例,我国出口主力产品光驱便需要符合FDA之规范,另外含光驱之产品亦在规范之列,如笔记本计算机。 激光产品分类: 第I类激光产品没有生物性危害。任何可能观看的光束都是被屏蔽的,且在激光暴露时激光系统是互锁的。 第II类激光产品输出功率1毫瓦。不会灼伤皮肤,不会引起火灾。由于眼睛反射可以防止一些眼部损害,所以这类激光器不被视为危险的光学设备。 第IIIa类激光产品输出功率1毫瓦到5毫瓦。不会灼伤皮肤。在某种条件下,这类激光可以对眼睛造成致盲以及其他损伤。 第IIIb类激光产品输出功率5毫瓦到500毫瓦。在功率比较高时,这类激光产品能够烧焦皮肤。这类激光产品明确定义为对眼睛有危害,尤其是在功率比较高时,将造成眼睛损伤。 第IV类激光产品输出功率大于500毫瓦。这类激光产品一定能够造成眼睛损伤。就像灼烧皮肤和点燃衣物一样,激光能够引燃其他材料。 当中激光类产品的FDA认证品种包括:包括激光笔,激光演示,激光显示,含有激光单元的产品(CD播放机,DVD,CD-ROM,激光打印机等) 安全防护和救护产品 一、认证步骤: 1.咨询---申请人提供产品资料图片或通过描述说明所需要申请FDA的产品及材料. 2.报价---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技术工程师将作出评估,确定须测试的项目,并向申请方报价 3.申请方确认报价后填写测试申请表和测试样品 4.样品测试——测试将依照所适用的FDA标准进行 5.测试完成后提供FDA认证报告 二、 激光类产品的美国认证FDA注册 办理时,委托方需提供以下资料: 1.产品说明书 2.激光测试报告 3.激光路径图 4.生产工厂品质品质流程 5.样品1-2件 详情联系华检检测邓先生 CEC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能源委员会(California Energy Commis-sion's)的简称,它的职责是使能源市场朝着良性竞争的方向发展。该组织从1976年开始推行的加州电器能效法规(Appliance Efficiency Regul-ation),是美国唯一可以影响非政府消费行为的强制性节能法规,在减少能源消耗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规为21类电器产品规定了能效标准,并且定时更新,以便审议和纳入新的能效技术和方法。版本是2007年12月29日开始实施的 “2007电器能效法规”(CEC--REV1)。 按照该法规要求,电气产品必须由资质实验室按美国相应标准进行检测,证明符合要求后才可在美国加州销售。 CEC是美国加洲能源之星,产品出口到美国加洲就需要做CEC认证, “能源之星”是由美国环保局和能源部共同推广实施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美国驻华大使馆环保科技卫生参赞沈岱波(Deborah Seligsohn)女士近日表示:“美国‘能源之星’项目每年可节约相当于美国全年发电总量5%的能量。” 据介绍,美国政府高度重视“能源之星”在规范节能产品市场、推广普及节能产品、促进节能技术进步中的作用,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能源之星”认证工作。 首先,充分利用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将自愿性的能源之星认证工作变相地变为强制性认证。明确规定,联邦政府采购的耗能产品必须是“能源之星”认证或联邦能源管理办公室指定的节能产品。凡涉及到用能产品的服务采购,包括公共建筑的设计、建造、改建或维修,供应商必须提供“能源之星”认证的节能产品。 其次,利用现金补贴、低息或无息贷款等手段刺激普通消费者购买“能源之星”认证的产品。《国家节能政策法令》中明确规定,各水、电、气公用事业单位必须以资金、实物或服务等形式开展现金补贴等经济激励项目,鼓励能源之星认证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在此基础上,美国联邦和各州政府、以及公用事业单位分别开展了针对“能源之星”认证产品现金补贴项目。2005年修订的《能源政策法令》进一步明确规定联邦及各州政府应开展节能电器产品现金补贴项目,并进一步明确规定家用电器补贴项目中的产品必须是经过美国能源之星认证的产品。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美国52个州级政府或公用事业单位开展了节能产品现金补贴项目。 截至目前,“能源之星”已经启动了空调、冰箱、荧光灯、计算机等共计58类终端耗能产品的节能认证工作,1600多家产品和设备的生产商或经销商已成为“能源之星”的合作伙伴,28000种不同型号的终端用能产品获得了“能源之星”认证标志,每年销售能源之星认证产品高达10亿件,20万个建筑物获得了“能源之星”认证,4400个商用建筑开发商和能源服务供应商(美国建筑市场的13%)成为“能源之星”的合作伙伴。“能源之星”在美国公众中的知名度高达64%,已成为普通大众购买耗能产品的决策依据。 随着美国“能源之星”认证项目的成功运作,其国际影响力不断提高。目前,加拿大、欧盟、日本、中国台湾、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被美国环保局授权开展能源之星认证工作,可以使用“能源之星”认证标志对产品进行节能认证。上述国家和地区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激励政策,以促进“能源之星”认证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在一定程度上,产品获得“能源之星”认证已经成为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一个通行证。报价: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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