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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设区的市级餐饮业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范围内的许可,可以代为办理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无需委托人自已参加学习,具体政策要求如下:
申请人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主要管理岗位人员经食品安全培训,取得《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延续、变更许可范围和经营地址(非地址名称)的申请人,须先申请现场验收核查,通过验收取得《现场验收核查意见》方可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中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地址(非经营地址)、经营场所地址名称(门牌号、路段名等发生变更,实际地址不变)需要变更以及补证,无须申请现场验收核查。第一类至第六类餐饮服务单位现场核查要求如下,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二)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特大型餐馆餐用具保洁为独立隔间的场所。
(三)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食堂备餐及加工生食海产品,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生食海产品粗加工应设置专用操作场所、水池和工用具。
(四)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五)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六)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七)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八)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
(九)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十)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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