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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广州著名离婚继承财产纠纷律师

  • 发布时间:2018-11-20 14:15:45
    报价:面议
    地址:广东,广州,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公司: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手机:18620925766
    微信:chen21070529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联系人:陈律师 。QQ:;陈律师是广州专业离婚、继承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遗产继承、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特擅长拟遗产分割协议、离婚协议,诉讼继承,继承遗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等案件。胜诉率高,欢迎您咨询。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银行存款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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