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新修改的公司法较突出的亮点。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这一改革有利于个体创业、可以促进我国建立信用体系、有利于推动资源配置方式转变。 一、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修改: 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2、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4、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了注册公司的门槛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除另行规定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在2005年之前,如果公司注册资本认缴100万,那就必须实缴100万;2005年后,公司注册资本认缴100万,必须先实缴20万,剩余的在两年内缴清。以买房打比方,即2005年前的实缴登记制为100%首付,而认缴登记制为零首付,这就降低了注册公司的门槛。 三、修改后的新公司法规定: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如有需要请联系陈女士 联系电话: 地址:成都金牛区银沙北街92号,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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