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四)直接办理有经办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商标图样。
(六)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提交书面声明,并同时提交或在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完整的中文译文。
(七)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并附送肖像人的授权书并经公证。公证书应包括肖像人的肖像。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肖像人已死亡的,应附送申请人有权处置该肖像的公证书,公证书应包括肖像人的肖像。
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可以不附送公证书。
(八)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九)国内大陆地区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当注意符合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