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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是否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方进行设

  • 发布时间:2015-12-07 15: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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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因此,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总承包资质。程序问题除外。此问题还有责任主体和服务的问题。与设计院签订合同的主体不是事实业主。设计成果向哪一方负责。还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原则上设计成果的产权人是合同的支付人。按贵司的意思就是施工方。可他的实际出资人应是业主,应属于业主单位。另外还涉及重复纳税问题。总之还是以业主单位为主体签署设计合同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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