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应 求购 产品 公司 登陆

客户签合同后不支付合同款怎么办?承揽买卖合同律师

  • 发布时间:2016-08-10 14:07:56
    报价:面议
    地址:广东,广州,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公司: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手机:18666004727
    微信:chen21070529
    电话:18620925766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陈律师电话:;QQ:。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涉外合同违约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银行存款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案情介绍:买卖合同中买方迟迟不付货款

    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福建省某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向原告福建某纸业有限公司购买瓦楞纸,截至2010年4月30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86645.37元。原、被告双方对货款的支付期限既未进行约定,亦未形成自己的交易习惯。

    2010年4月30日,原告将对账单传真给被告,被告盖章确认后于2010年5月10日回传给原告。2010年7月1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元,剩余货款未支付,原告于2012年10月26日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买卖合同没约定履行期限时诉讼时效的起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每笔货款的诉讼时效从被告收到货物时,已经开始计算。原、被告的对账行为,并没有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或被告同意履行债务的内容,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2010年7月1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元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故原告于2012年10月26日向法院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从原、被告对货款进行对账确认后开始计算,2010年7月1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元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故原告于2012年10月26日向法院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对账行为,并无催讨或主张的内容,故不具有诉讼时效起算的效力,被告支付20000元货款的行为,亦无证据证明系因原告的主张履行,因此该行为同样不具有诉讼时效的起算效力,也不引发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故原告的诉请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律师说法:如何确定合同诉讼时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合同法第61条第(4)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161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应适用合同法分则中专门针对买卖合同制定的条款即第161条的规定,被告应在收到每笔货物的同时支付价款,故每笔货款的诉讼时效从被告收到货物时,已经开始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人民法院关于佳木斯市大成经贸公司与同江市临江粮库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的复函》即[2002]民监他字第10号答复中,即将买卖双方的对账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故本案的诉讼时效也应从双方对账结束时,即2010年5月10日开始计算。那么,本案是否可以直接套用该答复意见,两个案件的案情又是否完全相同?本案中,原告将对账单传真给被告核对确认,被告收到对账单后未提出任何异议,盖章确认后即回传给原告,双方均未提及付款之事。而佳木斯市大成经贸公司与同江市临江粮库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买方在对账的过程中即提出大豆的质量存在问题,要求将所欠大豆款与质量问题一并解决,后双方未达成协议。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该案中买方在对账中提出解决大豆质量问题且双方经协商就大豆货款和质量问题未能达成协议,此时卖方就应当意识到其收取货款的权利被侵害,故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答复中将双方的对账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符合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通过两个案件具体案情的对比分析,我们发现,本案对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并不能简单的套用该答复,原、被告双方在此次对账过程中,既没有原告主张货款的行为,也没有被告不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故笔者不同意第二种意见中本案的诉讼时效从原、被告对货款进行对账确认后开始计算的观点。

    提醒:联系时请说明是从志趣网看到的。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2025 bestb2b.com

©志趣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