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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及费用简介

  • 发布时间:2016-01-04 15: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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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生育保险规定条例》是为了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物质和医疗帮助的相关法律,规定中表明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及以上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连续参加生育保险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参保人连续参加生育保险12个月以上的,其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连续参加本市生育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1个社会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

    在社会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连续参保年限。

    生育保险中断参保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人在生育保险用药目录、诊疗范围、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用药目录、诊疗范围、服务设施标准按国家、广东省公布的标准执行。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的基本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参保人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90%记账,个人自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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