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年报工作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启动。2015年12月31日前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均需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其中包括有:
1、内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2、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处
3、农民专业合作社
4、个体工商户
工商局特别提醒各企业,如未能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等。
同时报送年度报告时应注意未能在2016年6月30日前注销的企业,仍需报送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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