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是指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包括张,镇和其他地域名称.
企业名称在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时可以行政区划名称考县”是是行政区划名称,也可省略”省
”、,也可省略 “省”、“市”、 “县”等字。例如 “广东省”、“南京市”、“兰“、
“市”、“县” 等字后可能造成误认的,市”、“县”等字直接冠以 “广东”, “南京”、
“兰考”。行政区划名称省略 “省”不应省略。
企业名称一般应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具体到一个企业,住所地为**省**市**
县(区)**街**号,其名称中冠以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般**使用行政区划名称即可,亦可与市行政
区划名称边在一起冠用,甚至再加上行政区划名称一起冠用。
对于省、市、县行政区划联用的,各省市几乎都规定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
近年来,由于企业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出现了同行业企业安号相同,企业名称的区别公
在于一个是冠 “**省”,另一个是冠 “****省**市”,或 “**省**县”,因属不贩企业名称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都被准予登记注册,而两都认为对方与自己名称近似。这种情况应考虑尽
可能避免出现, 为此,在实践中,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重新考虑这类名称的核准权划分,
只要出现省,市名称,就由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另外,市辖区的名称在全国不是唯一的,
如 “市中区”在几个城市都有,如立作为行政区划名称在企业名称中冠用,易引起重名误认。
因此,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行政区划名称联用,不宜单个冠用区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如果申请不冠以其所在地县(区)行政区划名称而直接冠以市行政区划名称或省
行政区划名称,除该企业符合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条件直接在省,市工商管理局登记
注册外,一般还应具备一定的条件,直接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具体条件由各省,市
工商行政管理 局制定 ,如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地,市,县新设立企业(公司)要求冠以
省名的,必须是生产型,注册资本不得低不于1000万元人民币;已开办企业(公司)要求直接冠以
省名的,在个省同行业中应属骨干龙头企业,其产品定型,经济效益好,在省内外有较高的知名
度,净资产应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企业名称所冠行政区划名称应该是企业所在地县以下行政区划名称,而不是非企业所在地
行政区划名称。因此,住所在四川的企业 名称不应冠以 “吉林”,住所在江苏的企业不能的
“上海******”.此外,所冠行政区划名称应是现行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包含历史上曾使用的行
政区划名称,如 “华东” , “热河”等;现有行政区划名称的习惯简称或俗称,(如上海称沪,
广东叫羊城)在名称中出现,应不按行政区划名称认定。
国家工商总局名称核:联系人刘生 咨询电话
加急核准名称、预后调整信息、含国际名称核准、含(中国)名称核准、
疑难名称核准、解决锁定核名、中字头、国际头、重名等问题名称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