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意见答复可授权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发明专利申请需要通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才能获得授权,因而授权失败的风险较大,发明专利申请的授权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三个方面:
1、专利申请存在最长18个月的检索盲期。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正常情况下,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之日起最晚18个月才会自动公开,即使是应申请人要求提前公开,也需要约6个月才会公开,而专利申请在公开之前的保密期内任何人都无法通过公开途径检索到其信息。
2、专利审查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专利能否授权取决于审查员的具体判断。一项专利是否符合授权要求,特别是是否具备创造性,在多数情况下最终取决于审查员的主观判断。
3、专利代理机构的失误(未进行检索),不负责任(漏报、错报)或者无职业道德(不告知明显风险或者违约透露专利技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