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应 求购 产品 公司 登陆

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到期不还起诉时可以追加利息

  • 发布时间:2019-04-29 11:24:46
    报价:面议
    地址:广东,广州,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公司: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手机:18620925766
    微信:chen21070529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联系人:陈律师:;QQ:。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公司股权、个人债务纠纷律师,特擅长民间借贷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公司破产清算律师.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银行存款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在书面债权凭证中约定利息,但有证

      据表明债务人连续有规律的支付利息的,可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为有息

      借款。

      基本案情:

               自2008年9月起,徐某与孔某有借款往来,截止2010年6月8日,孔某结欠

      徐某750000元。同日,孔某向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从徐某处借

      款750000元,借期一年。并备注:之前所打的借条全部作废,以此借条为

      依据。后孔某于2010年7月1日支付徐某19750元,2010年8月2日、8月30日

      ,孔某各支付徐某18750元,自2010年9月30日至2011年3月9日,孔某每月

      初左右支付徐某11250元,共计124750元。另孔某于2011年2月21日归还徐

      某50000元,2011年2月25日归还徐某20000元,2011年2月28日归还徐某

      30000元,2011年3月18日归还徐某20000元,2011年3月28日归还徐某

      50000元,共计170000元。另查明,孔某与郑某于2008年7月29日登记离婚

      。

                裁判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徐某提供的《借条》

      、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等可以证明孔某向徐某借款750000元的事实,庭

      审中,徐某认可孔某于2011年2月21日归还其50000元,2011年2月25日归

      还其20000元,2011年2月28日归还其30000元,2011年3月18日归还其

      20000元,2011年3月28日归还其50000元,共计170000元均为本金,不违

      反法律规定,予以认可,故徐某要求孔某归还580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

      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贷双方

      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自愿给付利息的除外。对于该项借款是否约

      定利息,徐某与孔某并无深交,根据常理,徐某不可能将资金无息交与孔

      某使用,孔某2010年7月1日支付徐某19750元,2010年8月2日、8月30日,

      孔某各支付徐某18750元,自2010年9月30日至2011年3月9日,每月初左右

      支付徐某11250元,应当认定是孔某自愿支付徐某的利息,即使该利息已

      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因该利息不损

      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予以认可。但徐某主张自2011

      年3月起按月息1.5%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借条》中并未明确

      约定利息,故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

      5.31%自2011年6月7日暂计算至2011年8月15日为5817.40元。本案中,孔

      某的借款行为发生时,其与郑某已经离婚,故徐某要求郑某共同归还借款

      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孔某归还徐某借款本金580000元并

      支付相应利息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徐某与孔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是

      否约定支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

      支付利息。但关于利息的约定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虽然徐某提供的借条并未对借款利息作出约定,但徐某主张双方口头约定

      了借款利息且已实际履行,徐某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亦可以证明就本案借

      款孔某曾连续有规律地支付利息,故孔某关于本案借款系无息借款的上诉

      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联系时请说明是从志趣网看到的。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2025 bestb2b.com

©志趣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