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应 求购 产品 公司 登陆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广州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4-29 11:24:45
    报价:面议
    地址:广东,广州,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公司: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手机:18620925766
    微信:chen21070529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联系人:陈律师:;QQ:。陈律师是广州专打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婚后共同还贷分割增值部分,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婚姻法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仍是合同法中规定的赠与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而对于财产权利的转移,动产为交付,不动产比如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以办理过户登记才发生特权变动的效力。即,如果赠与的是动产,则只要交给另一方,就不可以撤销,如果是房产等不动产,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则另有方有权撤销赠与。但如果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则不能撤销。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本条的规定统一了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做法,有利于实践操作和维护公平。对于大多数家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通常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导致社会不公。所以,在实际生活中,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此规定比较合情合理,一般人也更能够接受,同时也利于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对《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四)项、第十八条第一款(三)项的在此类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进行规定,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但本条的规定应安认为一方父母出资为全部出资或者已经支付大部分出资。而如果一方父母仅支付了首付款,而剩余的按揭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则不应适用该条的规定,而应当认定为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赠与或者夫妻的共同债务。

    提醒:联系时请说明是从志趣网看到的。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2025 bestb2b.com

©志趣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