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或者经判定或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企业将《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同一品名的危险化学品在改变物质状态后进行销售的,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主要成分均为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可视其为危险化学品并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
对于一些新出现的或者理化性质不明,还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品,由企业将产品提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进行鉴定,根据其出具的《化学品危险性鉴定报告》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