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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在广州市第三看守所非法拘禁罪家属能会见吗?

  • 发布时间:2017-01-03 16: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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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广东,广州,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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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陈律师:。QQ:;陈律师是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胜诉率高。欢迎您咨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做口供是的注意事项,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2、­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拘禁罪详细量刑标准: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的,每增加24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多次非法拘禁,或者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5.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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