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及相关事务处理;
国外(PCT)专利申请;
初审、实审、复审、无效宣告事务;
恢复权利、加快审查、申请及授权后著录项目变更;
专利监视、代缴年费、专利申请权转让和专利权转让、许可使用;
专利咨询、检索、附图的制作、各种语言材料的翻译;
企业专利保护战略制定和企业专利分析。
一、专利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创造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积极效果。
只有在发明创造符合“三性”要求时,才具备申请专利的条件。
但是,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交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上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