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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关于2015年度年报公告(3)

  • 发布时间:2021-06-28 17: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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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后果

    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

    年报结束后将对报送的信息进行抽查。抽查发现年报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依法受到限制或禁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代表机构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5年内,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

    六、其他事项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前须向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具体程序见附件2)。已办理联络员备案并公示信息的企业可按照原有方式登录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

    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可以选择企业联络员登录、个体户手机号登录或者CA证书登录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自2014年10月1日起,企业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其它有关信息。

    工商部门对报送年度报告和公示其他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欢迎企业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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