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或者终止通知书。
[裁判要旨]
患有癌症、精神病等难以治疗的特殊疾病的劳动者,应当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时终止。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或者终止通知书。
[判决摘要]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时终止。关于原告梁应当享受的医疗期问题,因其所患疾病病情严重,难以治疗,随时可能出现生命危险,应属特殊疾病,不受实际工作年限的限制,故梁应当享受的医疗期为24个月。梁与餐饮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在2011年11月30日期满,但该日期仍在梁享有的医疗期内,故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在医疗期内被告餐饮公司终止与梁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餐饮公司于 2011年3月7日作出的劳动合同终止告知书无效,应予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