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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房产买卖合同官司律师;商铺租赁官司律师

  • 发布时间:2016-07-13 12:16:49
    报价:面议
    地址:广东,广州,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公司: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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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18620925766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陈律师电话:;QQ:。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银行存款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根据事实和法律,本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支付涉案房地产首期房款的义务。   2011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店铺地址)商铺,房款总价为504433元整。同时约定:原告于2011年4月13日之前付清总房款的50%,即252433元;余款,即252000元,于2011年5月31日前付清。2011年4月11日,原告先行向被告一次性支付了252433元房款。因此,原告已如期向被告履行了支付涉案房地产首期房款的义务。   二、原、被告已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应向原告返还151547元房款。   原告因资金周转不灵,无力支付剩余涉案房款。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此事,但被告一直不予理睬。2012年1月10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书》,被告于2012年1月13日予以签收。原、被告已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该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本《商品房买卖合同》。若买受人申请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须获得出卖人书面同意,且买受人在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赔偿并承担解除合同的所有费用后,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原告已于2011年4月11日向被告支付了252433元房款,扣除违约金100886元后,被告应向原告返还151547元房款。   三、被告应返还原告商铺维修基金和代收费用,共计人民币6237元。   签订合同后,原告以现金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商铺维修基金3237元和代收费用3000元。因被告尚未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也未帮原告办理房产证,被告尚未产生其他费用。因此,被告应全部返还商铺维修基金和代收费用给原告。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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