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等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管理,确保施工图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管理,确保施工图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进行施工图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施工图审查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审查机构应当在认定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审查业务。其中勘察文件、岩土工程设计文件必须由取得工程勘察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
市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规模,对所需审查机构的数量进行合理测算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建议。
第六条 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
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勘察设计执业;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注册人员,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1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第七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设计企业不得依据未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进行工程设计。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审查内容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第十条 程序性审查应当包括:
(一)是否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勘察设计企业或者注册执业人员是否越级或者超范围执业;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送审资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规范;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技术性审查应当包括:
(一)是否符合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
(四)是否达到规定的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五)勘察文件提供的参数、结论与建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六)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是否安全;
(七)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建筑装饰、基坑支护等工程是否安全;
(八)建筑节能设计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对于甲级工程勘察项目,审查机构应当到作业现场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
(一)勘察纲要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二)现场作业是否按勘察纲要执行;
(三)现场作业情况及原始资料是否真实,包括:孔位、孔深、采取率、取样及各种原位测试等;
(四)室内实验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其他工程勘察项目,审查机构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或者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现场作业原始记录和测试、试验记录等进行核查。
第三章 审查委托
第十三条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施工图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方式(含抽签定标方式)选择审查机构。
第十四条 审查机构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但具有资质的审查机构只有一家的除外。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展工程勘察前,确定勘察审查的审查机构。
第十六条 同一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的各专业与专项工程施工图,原则上应当委托同一家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收费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颁布的审查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审查机构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应当签订合同。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审查机构提交完整的施工图和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对于技术较复杂的工程项目,在满足施工图审查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以按需求合理分段进行送审。审查机构按照要求出具相关施工图审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