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的企业应按照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系统的要求,认真按填写说明如实录入相关内容,生成上报软盘,打印出完整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书》,并提供以下附件:
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⒉企业更名前、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⒊企业在相关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更名的证明文件;
⒋能够证明企业更名的其他附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更名的企业将申请更名材料和申报软盘报送所在市科技局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申请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将企业申请更名材料(一式三份) 和申报软盘(一式一份)报送省科技厅。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批准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换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分期(批)下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或拒报考核和统计等材料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若发生变更经营范围、转业等情况,应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八条 广州市、深圳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办法。
第二十九条 广州市、深圳市应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其认定和考核的高新技术企业情况汇总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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