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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看守所刑事会见律师 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律师

  • 发布时间:2014-02-27 22:42:53
    报价:面议
    地址:广东,广州,广州市天河区岗顶丰兴广场
    公司: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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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金牌律师  (王金和)律师 电话:

    一、人民法院规定:

    被告人具有系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的;

    (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二、人民检察院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三、公安机关规定: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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