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看电视台广告买到假货可以要求电视台赔偿吗?
咨询电话:(张静),当事人咨询: 今年6月,我通过电视购物订购了一部光能手机,收到的却是一款非常普通的手机,根本不像当初宣传的那样“可太阳能充电”,通话质量也非常差,需通过耳机才能听清对方的声音,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此后我多次找商家要求解决未果。我想问:轻信电视广告买到假货,电视台应担责吗?
律师看法:你由于轻信电视购物广告购买到假货,能否要求电视台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看电视台是否违反了法定的查验、核实义务。
首先,电视台负有不发布虚假广告与通过形式审查保证广告内容真实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条、第4条、第5条、第27条、第28条对此分别都有规定。因此,作为有广告经营权的电视台,既是广告的经营者,也是广告的发布者,根据上述规定,其负有审核所承接的广告业务的义务,必须通过核实保证广告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内容。
但是另一方面,你能否要求电视台承担民事责任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广告法已对发布虚假广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因此,如果电视台明知广告虚假或者因未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与核实广告内容,而应知广告虚假,致使发布了虚假广告,此时,电视台就应当与广告主依法承担连带赔偿等民事责任。如果电视台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 地址,则应当独自承担全部民事责任。除此之外的情况,电视台是无需担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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