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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越秀区法人联营 合伙联营 合同联营纠纷律

  • 发布时间:2014-03-18 18:43:05
    报价:面议
    地址:广东,广州,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公司: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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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联营体终止,联营财产如何处理?

    咨询电话:(张静),(1)法人型联营和合伙型联营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分配联营财产原则:

    A.联营体为企业法人的,联营体因联营合同的解除而终止,联营的财产经过清算清偿债务有剩余的,按照约定或联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B.联营体为合伙经营组织的,联营合同解除后,联营的财产经清偿债务有剩余的,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清退投资,分配利润。联营合同未约定,联营各方又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联营投资原物返还或者作价还款原则:

    A.在清退联营投资时,联营各方原投入的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

    B.原物已不存在或者返还原物确有困难的,作价还款。

    (3)联营期间购置的固定资产实物分割或者变卖分配原则:联营体在联营期间购置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不能分割的,可以作价变卖后进行分配。变卖时,联营各方有优先购买权。

    (4)知识产权特别原则:联营体在联营期间取得的商标权、专利权,解除联营合同后的归属及归属后的经济补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A.商标权应当归联营一方享有。

    B.专利权可以归联营一方享有,也可以归联营各方共同享有。

    C.联营一方单独享有商标权、专利权的,应当给予其他联营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律师提示:

    1联营期间购置的固定资产变卖时,联营各方有优先购买权。

    2合同型联营终止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终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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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牌状王公司律师团队电话:(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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