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下旬,方韬代理原告沈先生诉北京某公司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案,方韬代理人先后两次申请公证处对被告网站的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了公证,还与公证员到被告所在地实际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并取得了相关宣传材料、票据、相片等。在随后的技术对比阶段,方韬代理人认为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中共有四项必要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经过分析亦得出四项技术特征,且与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共有四项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根据全面覆盖原则,构成文字侵权,即被控侵权产品已经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被告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案件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五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