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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2015年高级采购师报考条件一中级采购师报考条

  • 发布时间:2015-01-22 14: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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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政府采购制度,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国家政策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不但发挥着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作用,而且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呈现出蓬勃发展态势,在采购市场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对市场经济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因此,政府采购制度的规范与完善,既关系到采购市场的兴衰,又关系到市场的经济秩序,更关系到政策目标与社会影响。政府采购制度,既有相关的立法,又有相关的制度,还有社会自身的因素,其构建必须在综合衡量的基础上,进行优化配置,才能够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职能,实行政府采购的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于2003年起实施,至今已有10年,有关的实施细则仍然以“意见稿”的形式在征求意见,而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及时调整,有关的制度也没有成为体系,由此引发一些问题则难以及时解决。当政府采购纷争出现以后,无论是法律适用,抑或是制度的规范,都难以解决,以至于对簿公堂,宣诸媒体,在网络上广为传播,使公众难以明辨是非。在这种情况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将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落实到现实,使公众能够在法律制度层面理解纠纷产生及解决的途径,引导公众从制度的角度看待纠纷与解决,参与到政府采购的监督,乃是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从经济、政治、管理、法律、社会等多维度视角,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理论,构建政府采购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基于问题的存在,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在法律制度应该完善的立意下,对政府采购进行全面的认识,参照国外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具体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措施,是本文的重点所在。政府采购本身具有深刻的内涵,涉及到国家与社会的各个层面,而政府采购制度必须确保政府采购顺利实施,将政府采购功能充分发挥,也必须在国家与社会这个大环境下进行通盘考虑,而权利救济、监管制度、绿色采购等完善措施,正是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延伸的,其最终目的是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论文主要部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政府采购制度的缘起、目标及原则。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长期政府采购实践的结果,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实施规范化管理。在现代市场经济下,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已经形成体系,与之有关的制度也趋于细化。我国政府采购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发展的情况下出现的,与之有关的法律制度也是陆续形成,亟待规范及完善的方面正在逐步解决。“采购法”确立我国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是:采购国货、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政策目标之间有必要做到在价值排序、各自的限度方面协调一致,以维护社会利益;政府采购应遵循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与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原则是政府采购顺利实施并最终达到其既定目标的重要保障。第二章是政府采购的定位。政府采购具有主体特定性、非盈利性、资金来源的公共性等特征,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发挥着提供公共产品、调节国民经济运行、节约财政支出的作用;由于政府采购的特点,决定了“采购法”作为部门法,应归属于经济法;政府采购合同应定位为民事合同;“采购法”与相关部门法,如与招投标法的关系,应本着理清关系,解决法律适用的原则,将二法归一,招标投标历来作为政府采购的最主要方法,应接受“采购法”的调整,应将《招标投标法》纳入“采购法”中。第三章是政府采购法律关系。政府采购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在政府采购法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是政府采购法律关系的主体,既包括权利主体,也包括义务主体,权利主体是供应商,其享有公平竞争权、知情权和救济权;义务主体是采购人,其应如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披露的义务,供应商与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其法律地位是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由于供应商与采购人在信息的获得、经济力量对比上存在着不对称,且制度设置不利于供应商进行救济,二者地位有强有弱,供应商为弱势主体,而采购人为强势主体,供应商权利容易受损害,应对其权利加以保障;政府采购法律关系的客体范围为:采购对象(货物、服务和工程)、用于采购所需的采购资金,以及具体的政府采购行为。第四章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针对政府采购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关于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行政救济应废除质疑前置程序、设立独立的受理机构,并扩大救济对象;司法救济应增加民事诉讼救济通道,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的范围,应包括受到损害的供应商和潜在的供应商;关于政府采购监管制度,应该完善监管法律体系,统一监管主体,实行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事先监管与事中、事后监管,公权监管与私权监管相结合的制度,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监管;关于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应以法律为基石,制定科学的绿色标准,切实实现政府采购的绿色化,以促进整个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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