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指令Reach
1. 电池指令介绍。
2008 年9 月26 日起,欧盟新《电池指令》(第EC 号指令)将取代以往的电池法规,并就欧
盟区内电池及蓄电池的设计和处置确立更严格的规定。
a. 监管范畴《电池指令》监管所有电池及蓄电池的销售事宜,但用于保安或军事设备或发放至太空的电
池及蓄电池则例外。旧指令只适用于含汞、铅或镉的电池,并不管制钮型电池,可见新指令扩大了旧
法规的范畴。
b .禁售产品《电池指令》禁止销售下列产品:
(1 )所有按重量计含汞量超过0.0005% 的电池及蓄电池,不论是否装置于电器内(钮扣型电池除
外,其含汞量按重量计不得超过2% );
(2 )所有按重量计含镉量超过0.002% 的便携电池及蓄电池,包括装置于电器内的同类产品(用于应
急及警报系统的便携电池及蓄电池除外,包括紧急照明、医疗设备及无线电动工具)。
c .便携电池的回收
《电池指令》旨在增加回收及循环再造,以免电池及蓄电池最终被弃置,同时规定:
(1 )所有电池的回收规定及便携电池的回收目标;
(2 )禁令禁止把汽车及工业电池丢弃于堆填区或焚化;
(3 )回收电池的循环再造规定及循环再造率。
到2012 年9 月26 日,已耗用的便携电池的总回收率应达25% ,2016 年9 月26 日应达45% 。
根据回收规定,工业电池生产商有责任向最终用户收回已耗用的电池。
为达致回收目标,欧盟成员国可采用经济手段鼓励回收电池及蓄电池,并确保这些产品不会成
为未经分类的废弃物。成员国可决定由零售商、电池或设备供应商回收便携电池,或推行守规
计划。
报价: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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