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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区本金房产买卖合同律师

  • 发布时间:2016-09-29 10:01:22
    报价:面议
    地址:广东,广州,广州市天河区岗顶丰兴广场
    公司: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

    手机:18802052186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广东知名房产合同纠纷专家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有能力,必胜诉!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热线电话:   QQ:

    核心提示: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差之毫厘谬误千里!

    导致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和多,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2、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3、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4、非法转让房屋,合同无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总之,购房过程中签订书面合同时,购房者要特别注意以上几种情形,以免要承受不必要的各种损失。

    资深律师团队,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均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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