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名专利权专家-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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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专利权的保全
专利权的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协助执行的法律制度。专利权的保全作为财产保全制度的一种,在民事诉讼的程序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由于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在具体的保全手段或者方式上,与普通的有形财产有较大区别。
1、保全方式: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协助执行时中止被保全的专利权的有关程序,从而“冻结”有关专利权,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放弃、转让、许可等权利。
2、程序: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专利权保全时注意哪些问题
1、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
2、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假如仍然需要对该专利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另行投递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期限届满前未投递的,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权的财产保全。
3、人民法院对出质的专利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保全措施的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
4、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专利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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