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纠纷经济合同仲裁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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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否影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笔者认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应当不影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理由是:
第一,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后合同义务,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一方当事人违反后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可能引发纠纷。如果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为好。
第二,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仲裁条款与结算清理条款的性质相类似,都是解决善后事宜所必需的,且当事人在结算清理中也可能发生纠纷,在这种情形下,也以维持仲裁条款的效力为宜。
第三,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3·5条(终止合同的一般效果)规定,“终止并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任何规定,或者甚至在合同终止后仍应执行的其他合同条款。”如果我们采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这一规定,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将有利于解决合同纠纷,特别是涉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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