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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法律师_广州公司股权纠纷律师_股权投资律师

  • 发布时间:2017-02-24 1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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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知名公司法股东股权纠纷专家-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有能力,必胜诉!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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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瑕疵股权转让后,必然产生瑕疵出资的补足问题,原股东未完全履行义务的责任问题。

      受让人明知或应知股权瑕疵而接受转让的

      (1)受让人要承担因注册资本不到位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因为受让人接受了瑕疵股权,受让人就应承担补足注册资金的义务。应为这是受让人接受股权后,承接的原股东的权利义务。

      目前理论界对此看法并不一致,有的学者认为转让股东负有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而受让股东不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而享有完全的股东权利,更符合法理和逻辑。但通说认为,既然受让人同意接受瑕疵股权,就应当知道要承担瑕疵而产生的义务。

      (2)出让人转让后因注册资本不到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虽然出让人已不是股东,但公司设立时的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3)受让人以欺诈为由主张股权转让的撤销权,一旦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因出资瑕疵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出让人承担。

    (4)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是否有追偿权,要依据双方转让合同约定。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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