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营管理上,权利与责任总是相伴而生的。当组织给产品和服务放行者赋予多大权利的同时,放行者
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按照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制要求,组织或执法监管部门必然对这种失职进行
责任追究,以避免失职
ISO9001:2015标准与产品有关要求的确定和评审
ISO9001:2015标准中8.2.3条款明确,组织在确定向顾客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应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要求得到规定,并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能够满足组织声称的要求。这就意味着,企业在向顾客提供产品和服务时,首先应清楚的了解顾客的期望,以及对产品和服务的要求。在了解顾客要求的同时还应对顾客的这些期望和要求进行评审。很多企业认为 “产品有关要求的识别和评审”只在订单接收阶段才开始,还是习惯“订单评审”的模式。但在企业的实际运行中,往往 “产品有关要求”更多在设计开发前期,或新产品导入阶段(如打样过程)就传递进来了,而且有可能是一丝一缕慢慢散碎地传递进来的;打样过程的目的只是做出样品,打样过程更重要的是确认客户对于产品的要求,以及开发和验证自己的生产制程。打样过程是新产品导入过程的一部分,要为后续量产过程确定好制程控制条件。
的再次发生。而实施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就是当时的原始记录。为此,本条款中
专门规定了“形成文件的信息应包括:......b)授权放行人员的可追溯信息。”以便日后能查寻到是谁
给组织造成了本次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