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款对组织避免其不合格品流出设置了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本条款的前述要求实施的结果,从理论上讲,凡是已经放行流出的产品和交付的服务一定是合格的
。可是,现实中仍有不合格品和服务流出的情况发生(运输中造成的不合格品除外),如报道中的不合
格食品、药品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交付都是屡见不鲜的例子。
之所以发生这种非预期的不合格品和交付服务流出的情况,究其原因不外乎是有权放行人员的失职,如
放行人员责任心不到位或受到外界的干扰或放行人员的能力不够等。但无论哪种原因,毕竟这种非预期
的不合格品交付已成事实,进而给组织造成了损失。
如前所述,在不合格品流出造成的损失中最严重的当属不合格品流入顾客手中。为此,本条款有一句专
门的针对性要求“除非得到有关授权人的批准,适用时得到顾客的批准,否则在策划的安排已圆满完成
之前,不应向顾客放行产品和交付服务。”
如前所述,在不合格品流出造成的损失中最严重的当属不合格品流入顾客手中。为此,本条款有一句专
门的针对性要求“除非得到有关授权人的批准,适用时得到顾客的批准,否则在策划的安排已圆满完成
之前,不应向顾客放行产品和交付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