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名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补偿专家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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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应当平等的享有因征地拆迁而获得的补偿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平等的享有因征地拆迁而获得的补偿。
惠及全体成员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是基于成员身份而来,只能是均等的,这是成员权项下自益权平等性的必然要求。而这种“平等性”的确保,是对基本人权的维护(载于辛正郁解读《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集体成员的平等权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
成员利益是成员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如果一个成员在集体组织内要求平等取得征地拆迁所得和集体财产还要几个村民代表来决定,决定给谁不给谁,给谁多少,那么可能会出现村民代表肆意剥夺和践踏村民利益、激化矛盾的情况。就以本文开头所提案件为例,在此案之前法院已经判决了几十个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案子,但对于所在地区的基层组织而言没有产生任何法律影响。法院没有赋予成员资格以具体含义,也没有可执行的内容,能否分配补偿和成员之间是否等额要等村民代表决定,这使农民成员权项下权益仍无法得到保障,法院判决犹如一张白纸。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基层组织公平、公正、公开依法处理和平衡农民利益的能力还有待提高;法院对于农村基层组织分配征地拆迁补偿行为的导向和干预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关系到农民基本生存的问题,交由村民代表决定是不实际的。因为这不是技术问题,而是人权问题。正如辛正郁所讲,成员权项下征地拆迁补偿的分配权只能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权不是几个村民代表通过决议可以剥夺的,如果这样无疑要把农民往绝路上推。人民法院对于农村基层组织具体分配行为的适度干预,符合法律和高院的司法精神,有利于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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