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标专利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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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探讨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探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划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探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划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二条入一步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哀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哀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确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这些法条划定了谁应举证,举证的范围,目的和举证不能的后果。
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并未划定举证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的划定也合用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又因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等特点,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诉讼。
如使用他人专利,侵权人仅是使用专利权人的技术方案,而不是其实的产品。
这此技术方案又具有较高的科学技术,因此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证据也具有无形,高技术,时间性,并且这些证据极隐蔽,难收集,难判定,造成争议大。
所以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及分担尤其重要。
一,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和高法院的证据划定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也应严格贯彻执行。
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应当提供拥有权利的证书,权利有效性正当性的证据;提供被控侵权人已实施或正在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诉讼哀求赔偿部门的计算方式。
被控侵权人反驳应提供权利分歧法,无效;使用的方法与权利人有差别等。
即主张权利存在,侵权行为存在确当事人对权利(侵权)发生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主张权利,侵权行为不存在确当事人对权利消灭或妨碍权利的法律事实和不存在侵权行为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二,特殊案件的举证责任颠倒 法院的证据划定第四条第一项和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划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划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实该商品是自己正当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著作权第十一条第四款划定,如无相反证实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划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实其出版,制作行为有正当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片子或者以类似摄影片子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 ,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实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正当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上述法律法规的划定,反映的是举证责任主要有被侵权者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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