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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律师_广州寻衅滋事罪律师

  • 发布时间:2017-05-06 15: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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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知名寻衅滋事罪会见辩护取保专家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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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衅滋事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此条分析,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如下所示:

    1.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2.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3.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

    4.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危害公共场所秩序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危害公共场所秩序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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