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名寻衅滋事罪会见辩护取保专家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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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此条分析,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如下所示:
1.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2.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3.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
4.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危害公共场所秩序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危害公共场所秩序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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