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及相关的施工检测规范,对建筑钢结构工程材料及焊接质量的检测有以下要求:
一、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及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钢结构专项检测资质,并取得相应的计量认证资格。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探伤方法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资格证书且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备案登记。
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三、对进场的原材料及成品应实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规范规定进行复检,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钢结构厂房检测如下:
1 为确保住用安全,对厂房安全性的鉴定有所依据, 特制定本标准。
2 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 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
3 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结构, 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4 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 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算。
5 构成厂房安全的因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过检测厂房的结构是否有:因种种原因已遭受严重损坏,或承重结构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或承载能力,不能保证正常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情况。 从而帮助业主有效的利用已有房屋,正确了解和判断厂房钢结构的危险度。为及时治理厂房提供技术依据,确保居住和使用者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必须对厂房钢结构的危险性作出检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