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应 求购 产品 公司 登陆

许昌市承装修试电力许可证升级延续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8-01-09 15:19:34
    报价:面议
    地址:河南,郑州,河南郑州
    公司:河南和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手机:15038385024
    微信:wxid-09ki9qhuhaqc22
    电话:0371-3300557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已认证
    咨询代老师180*3745*5800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 分类与分级

    第六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业务。

    取得承修类承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业务。

    取得承试类承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业务。

    第七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二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四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五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 申 请

    第八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许可机关提出。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单位,在取得许可机关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营业范围。

    第九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三)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职称,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五)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规定年限内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具备本办法附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规定的具体条件。

    第十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

    (三)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及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供规定年限内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合并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合并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方中同类许可证的等级。

    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除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并的证明材料;

    (二)合并前各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十二条 分立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机关根据资产、人员和设备等情况,认定分立后至多1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业务的业绩。

    分立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本办法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分立前单位同类许可证等级。

    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除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证明材料;

    (二)业绩证明材料;

    (三)原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章 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许可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1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许可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审查,并按以下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一) 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二)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提醒:联系时请说明是从志趣网看到的。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2025 bestb2b.com

©志趣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