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完整的GHS标签要求显示的信息有:
(a) 信号词
信号词,指标签上用来表明危险的相对严重程度和提醒读者注意潜在危险的单词。全
球统一制度使用的信号词是“危险”和“警告”。“危险”主要用于较为严重的危险类
别(即主要用于第 1 和第 2 类危险),而“警告”主要用于较轻的类别。在每个危险种类的各章节中均有图表,详细列出已分配给全球统一制度每个危险类别的信号词。
(b) 危险说明
(一) 危险说明,指分配给一个危险种类和类别的短语,用来描述危险产品的危险性质,
酌情包括危险程度。关于每个危险种类的各个章节中的标签要素表详,细列出了已
分配给全球统一制度每个危险类别的危险说明;
(二) 危险说明和专用于识别每项说明的代码。危险说明代码仅用作参考。此种代码并非危险说明文字的一部分,不应用于取代危险说明文字。
(c) 防护说明和象形图
(一) 防护说明,指一个短语(和/或)象形图,用于说明为大限度地减少或防止因接触
危险产品、或因对它存储或搬运不当而产生的不利效应建议采取的措施。全球统一制度的标签应当包括适当的防护信息,但防护信息的选择权属于标签制作者或主管部门。
(二) 防护说明和专用于识别每项说明的代码。防护说明代码仅用作参考。此种代码并非防范说明文字的一部分,不应用于取代防范说明文字。
(d) 产品标识符
(一) 在全球统一制度标签上应使用产品标识符,而且标识符应与安全数据单上使用的产品标识符相一致。如果一种物质或混合物在《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范本》的范围内,包件上还应使用联合国正式运输名称;
(二) 物质的标签应当包括物质的化学名称。对于混合物或合金,在急毒性、皮肤腐蚀或严重眼损伤、生殖细胞诱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皮肤或呼吸道敏感或特定目标器官毒性出现在标签上时,标签上应当包括可能引起这些危险的所有成分或合金元素的化学名称。主管部门也可要求在标签上列出可能导致混合物或合金危险的所有成分或合金元素;
(三) 如果一种物质或混合物专供工作场所使用,主管部门可选择将酌处权交给供应商,让其决定是将化学名称列入安全数据单,还是列在标签上;
(四) 主管部门有关机密商业信息的规则优先于有关产品标识的规则。这就是说,在某种成分通常被列在标签上的情况下,如果它符合主管部门关于机密商业信息的标准,那就不必将它的名称列在标签上。
(e) 供应商标识
标签上应当提供物质或混合物的生产商或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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