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时是指申请人在向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的同时,专利的申请人或其专利代理人应当注意以下10个方面的问题。
1、发明名称
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和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应当一致。作为代理人尤其应当注意核实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与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名称是否一致,说明书附图是否与说明书中记载的附图说明一致。实务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是,提交的说明书附图与说明书不一致,例如将同一申请人的A申请的说明书附图放入B申请的文件中,特别是在电子申请中,在提交之前应当认真核实每一份专利申请文件。
2、发明人请求不公布姓名
发明人应当是个人,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在请求书“发明人”一栏所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注明“不公布姓名”。申请之后的专利公报、专利证书中,将不会出现发明人的姓名,只出现“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发明人请求不公布姓名经审查后,发明人不得再重新请求公布其姓名。对于多个发明人的,应当明确第一发明人的姓名,同时确定发明人之间的排序。
3、申请人名称
对于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注意核实申请人名称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在实务中,会存在多个关联公司委托一家代理机构提交专利申请的情况,例如“北京元亨利贞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元亨利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商号相同但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公司主体,因此在专利申请的同时应当特别注意核实申请人的名称。
4、主张优先权
优先权包括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外国优先权的期限是发明和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本国优先权的期限是发明和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请求书中注明原受理机构名称、在先申请号和在先申请日。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5、保密审查请求
对于在中国完成(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向专利局提出向国外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申请人也可以在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之前,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入授权公告准备之前,提出保密请求。
保密专利是指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专利,涉及国防利益的由国防专利局受理,其他保密专利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查。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因此申请人认为其专利申请需要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其申请文件应当以纸件形式提交,不得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
6、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涉及生物材料样品的发明创造,在提交给专利局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后,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最迟自申请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并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注明生物材料分类命名、保持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逾期未提供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专利局认可的保藏单位,是指《布达佩斯条约》认可的生物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其中包括位于我国北京的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CGMCC)和武汉的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CCTCC)。
7、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
对于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和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对于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申请人未在专利申请时提出不丧失新颖性声明的,其申请不适用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
8、同日申请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同时提出专利申请(一案两请)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声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本发明专利的同日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
9、提前公布声明
提前公布声明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发明专利一般需要18个月之后才能公布,若申请人想尽早获得授权,可以在请求书中声明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
提前公布声明经专利局初步审查合格后立即进入公布准备。申请人提出提前公开声明不能附有任何条件。
10、费用减缓证明
提出专利申请时以及在专利审批程序中,申请人可以提出费用减缓请求,对于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一并提交专利费用减缓请求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