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4、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1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3条; | |
审批条件 | 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及认证管理办法的要求。 |
申请资料 |
一、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人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资料编号1、《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资料编号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资料编号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资料编号4、变更事项涉及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的,需提供《GSP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未通过GSP认证企业除外); 资料编号5、企业无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 资料编号6、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证明; 资料编号7、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供股东决议、人事任免决定、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及无《药品管理法》第76、83条规定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 资料编号8、变更企业负责人,需提供人事任免决定、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及无《药品管理法》第76、83条规定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要求大专以 上学历); 资料编号9、变更质量负责人,需提供聘书、劳动用工合同、执业药师履历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学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药品管理法》第76、83条规定情形、无在其它单位兼职行为的自我保证声明。 资料编号10、变更注册地址,需提供地理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平面布置图需注明详细地址、面积、各部门位置);(注:省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批发企业跨地级以上市变更注册地址、且符合验收条件的,予以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收回其GSP证书。变更后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在 GSP证书收回1-6月内应重新向省局提出GSP认证申请); 资料编号11、变更仓库地址,需提供地理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质量管理文件目录、仓库设施设备目录;增设仓库的,还需提供仓库 验收、保管、养护人员名单及其学历、上岗证书复印件;核减仓库的,只需提供核减后仓库平面布置图;(企业申请的仓库地址须注明具体的门牌号、栋或幢、楼 层、房号等;房产证明没有标明栋和房号的,应使用自编号形式,并附具体位置平面图) 二、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企业申请在注册地以外的地级市增设仓库,应向注册地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将材料交增设仓库所在地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3、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4、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变更注册地址的,必须填写变更后的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以方便联系。 2、学历、职称等证书原件由受理经办人核对后退回申请人。 3、房屋仅有使用权的,需提交使用权证明及对方房屋产权证明; 4、营业场所、仓库地理位置图应清楚标示周围街道及标志性建筑物情况,以便查找。(如非整层,还需提供所在楼层中所处位置的平面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