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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就是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外资公司的基本条件
(一)外资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
(二)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三)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四)在中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外商投资者具有合法的开业证明文件,以当地的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国驻当地的大使馆认证。
(六)外商投资者具体有良好的资金信用度,由银行出具。
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相当于10万元人民币的外币。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外 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 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 内缴足。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按照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执行。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涉及以股权出资的情况,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18-《如何办理股权出资登记》)
中外合资企业以实物(含设备)、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出资的,可不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由全体投资者签署价格议定文件,确认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