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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建筑分类
名称 |
一 类 |
二 类 |
居住建筑 |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19F) |
十层~十八层的住宅10≤F≤18 |
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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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院 2. 高级旅馆 3. 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 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5. 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 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 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科研楼、档案楼等。 |
1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住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11.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电力调度楼、广播电视楼 12.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科研楼、档案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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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5.1 防火和防烟分区z89g88l5ysqw
5.1.1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允许大建筑面积
建筑类别 |
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m2) |
一类建筑 |
1000 m2 |
二类建筑 |
1500 m2 |
地下室 |
500 m2 |
注:1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局部面积的1.00倍计算。
注:2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允许大面积可按本表增加50%。
5.1.2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大建筑面积为2000m2。
5.1.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
5.1.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1.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6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6.1.1规定的公共建筑。